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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峰著作权案二审胜诉,音乐人版权问题应引重视!

发布时间:2021-04-02

前不久,知名歌手吴青峰与前经纪人林暐哲的著作权纠纷案再开庭,吴青峰在庭后采访中哽咽回应被起诉一事,称自己一直记得,林暐哲曾说过希望两人好聚好散,妥善处理。“他甚至说,希望我们可以树立典范,告诉大家:不是所有艺人跟经纪公司结束,都非得要撕破脸。所以一直到现在我还是不能理解,我一直以来这么盲目相信的一位老师,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一个我曾经视为父亲的人……完全不沟通不联络直接用告的。”(下图来自百度百科)

吴青峰专辑

据悉,吴青峰在1998年与林暐哲音乐社签订“词曲版权授权合约”,约定直到2014年12月31日为止,吴青峰创作的歌曲版权都归林暐哲所有。如果想终止合约,必须在合约期满的前三个月书面反对,否则版权自动延期一年。

2018年10月,吴青峰提出不再和林暐哲续约,但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他其实需要最晚在9月份提出才有效。因此林暐哲方面认为:吴青峰的版权自动延期一年。

2019年,吴青峰开演唱会,唱自己的歌,结果林暐哲将其告上法庭,主张2人经济合约有问题,控青峰公开演唱专辑《太空人》、及另外12首歌曲侵权,要求赔偿800万元,还告其违反《著作权法》。直到2020年4月,法院经过一审认定2人合约已终止,驳回林暐哲所有诉讼。

一审中法院认为,双方2018年的公开声明,就已用书面形式表达终止合约,词曲著作财产权已全部归吴青峰所有,无侵权行为。而林暐哲要求的800万元新台币的赔偿中,有300万元新台币(约合69万元)赔偿款是指吴青峰在纠纷发生后,于社交媒体上发表批评林暐哲的言论。法官认为,针对林暐哲个人的批评和批评公司是两回事,案件是以公司名义起诉的,所以不予同意。

今年4月1日,吳青峰被前经纪人林暐哲起诉一案又有了新进展,法院经二审判定吴青峰胜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下图源自新浪微博@环球音乐)

@环球音乐 声明

其实音乐人的音乐版权归属有纠纷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了,只不过多数歌手都是默默忍受着资本方的剥削。

要说原创歌手中被坑版权最惨的,那得是QQ音乐三巨头之一的汪苏泷了,12年他自己写的歌开始火爆全网后,便和徐良、许嵩称霸QQ音乐,因此被称为QQ三巨头。结果13年他还在上大学的时候,其所在的公司却把他写的《万有引力》和《有点甜》等不少歌曲的版权给卖了出去,汪苏泷本人反而一分钱也没拿到。最后弄得汪苏泷宁愿陪几百万的违约金,也要和这家公司一刀两断。

SHE、邓紫棋也摊上过这种事情,名字不仅都被注册成商标,并且歌曲归属权、演唱权等都被他们的前老板给拿回去了,甚至解约后这名字被公司回收,打着解约就不需用公司给起的名字、不许唱代表歌曲等的主意。

这对SHE团队来说还好吧,大家都选择了单飞,至多在歌曲上努力争取一把。邓紫棋就比较心塞了,除了她自己这个人,连名字带作品都是公司的,想拿回来继续用就需要更多的时间去解决版权问题。

话说吴青峰所在的苏打绿,其团名早在2013年林暐哲就擅自在没有经过苏打绿成员允许的前提下注册了苏打绿的商标,这随后官司便接踵而来,导致现吴青峰至今不能使用苏打绿这一代名词。

苏打绿团队被逼得没办法了,后来在2020年不得不改名为“鱼丁糸”,打算重以“鱼丁糸”身份,重新自由创作演唱属于自己的歌曲。

苏打绿被迫改名“鱼丁糸”

且不说以后的演艺之路是否好走,单说这新团名吧,恐怕很难给粉丝们留下较深印象。

只能说目前国内(包括港澳台)对于音乐版权的保护并没有跟上,而许多原创型歌手也不了解如何进行歌曲的版权注册,全权委托经纪公司才会这么被坑。

这个人作品版权保护不到位,同时又深受到盗版与侵权之苦,再加上后期维权成本较高,难免会让搞原创的音乐人对维权一事心灰意冷,对经纪公司的厚颜无耻、网络的盗版与侵权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继续说歌曲版权,当代不断迭代、升级的文化娱乐需求,促使这个行业从粗放式发展进化到如今的生态式布局并形成产业链:词曲作者、演唱者、唱片公司、版权经纪人、平台,关涉的权利呈现出类型多样、关联度紧密等特点,所涉及的法律风险防范也成为重要议题。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歌曲是包含歌词和作曲,且词、曲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分别享有著作权。词、曲作者想通过音乐作品获利的话,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授权收取费用;二是将作品出售给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

如果是创作型歌手的话,还可以同时拥有著作权和表演权等。只是作为普通演唱者并不拥有歌曲著作权,其享有的是署名权、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总体来说,歌曲的版权首先还是归属于创作者,即词曲作者,表演者不享有歌曲的著作权,如要演唱一首歌,起码应获得词曲作者的授权;如果使用了原版伴奏之类的录音,还需要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不过由于发行公司是负责制作和发行唱片的,所以歌曲的版权一般是在发行公司的(发行公司从词曲作者那里获取授权,同时和歌手签约获取表演者权)。

虽说原创歌手是自己写的词曲,版权也属于歌手本人的,但是歌手一般要签约经纪公司,而公司很有可能会买断歌曲的版权,或者是作者将歌曲卖给了公司,这在法律上叫做著作权转让,即歌曲版权归给经纪公司了。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很多歌手在签合同的时候,基本没有给自己保留什么权利,所以等知名度高了打算离开,往往只能眼看着自己作品被拿走、被其他的人利用和演唱。

没办法,毕竟在签合同时,一些权利就在不经意间就被歌手给转让出去了。想拿回来除了双方通过商量统一意见外,也只有花钱买断了。

所以,原创型歌手想解决版权纠纷,最好在初期签订合同时,把内容了解透彻,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服务机构,避免出现因看不懂合同而出现吃亏上当的情况。

另外,遇到前老板或其他同行侵权时,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

一是在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的作品登记。虽然著作权在作品完成那一刻就可以自动获取了,音乐作品版权登记也采取“自愿登记”,但是在流传过程中需要一份证明歌手便是词曲作者的证据。

二是在音乐中有自己特定的音效或录音,俗称水印(Tag/water tag/producer tag);

三是将词曲乐谱手写下来发一个挂号信给自己(收到不点开),信上有邮戳也有时间显示能作为一个证据。

还有一些证据都可以提前准备起来,然后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有一点需要注意,在实务中确定赔偿额时,主要参考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当然,前提是没有在合同上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不然很难处理这种版权问题。

这次吴青峰著作权案多少引起一些人的思考,不管是授权陷阱还是原创音乐作品的版权管理,都应当重视起来。但愿吴青峰和他的团队成员能在音乐之路上越走越顺利,多看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别再被林暐哲这样的人给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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