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知识产权公司logo
纳杰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正规备案单位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高新认定高新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IP贯标

纳杰24小时咨询热线

纳杰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
版权登记

您的位置:主页 > 版权登记 >

东京奥运会开幕式吓坏观众,“阴间舞蹈”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1-07-27

顶着“不排除最后一刻被取消”巨大风险的东京奥运会开幕式,终于以一场华美又古怪的盛会拉开了序幕。

当年里约奥运最后的“东京8分钟”,很多人对日本办奥运会燃起了期待和好奇。但在看完几千天奥运会开幕式后,不少人对此感到无语又恐惧。

所有在网上观看这场开幕式的观众们都没想到,自己竟然能看到如此“煽情”的默哀仪式……

东京奥运会开幕式舞蹈

全程看下来,东京奥运会开幕式的节目基本都是舞蹈类,舞者上蹿下跳,舞蹈动作一惊一乍,有点像是当地举办的一种告别仪式,缺少力量感,让人看不到希望,并且他们也没有欢迎远方来客的热情。

蜗牛纳很努力地去看懂了,但怎么看,这种风格都和体育运动会不搭呀!

东京奥运会开幕式表演

虽说艺术无国界,但这种表演真的很难让人欣赏。别说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网友了,就是日本网友,在看完后也是久久缓不过来,脑子里只有惊吓的舞蹈动作。甚至连日本的著名导演、演员北野武都毫不留情地痛斥开幕式,并表示丢脸死了。

几乎看过开幕式的人都认为,充满力量和活力的奥运会被日本演绎成一部恐怖片了。

东京奥运会开幕式表演

至于网络上流传的阴间表演,其实都不是奥运会开幕式的节目,而是来自7月18日东京奥组委举办的,以“参与与交流”为主题的特别文化节目“Wassai”(哇塞)。

“Wassai”表演

根据官方的说法,这是一个以虚拟的奥运体育场为舞台,以“哇塞”的诞生为主题,与来自全世界的人们一起载歌载舞,开心地度过一个夏日祭典,让全世界“哇”起来,创造以孩子们为首,世界上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文化交流的场所。

而这个看起来像是在献祭的惊悚场景,是日本的一种被认为是战后新国粹的舞蹈形式:舞踏。

日本舞踏

“暗黑舞踏”(Ankoku Butoh),又称舞踏,是由大野一雄和土方巽(Tatsumi Hijikata 1928-1986) 在1959 年开创舞踏家表演时往往光头裸体,性别倒错,身上涂满白粉,着奇装异服,在舞台上暴烈呐喊,并配合扭曲变形的肢体语言。

在开幕式上身着白麻衣的舞者名叫森山未来,他这段被称为鬼魅般的表演,就有着很多舞踏的影子。毕竟这是源于日本,逐渐被世界接受的现代舞流派。

只不过因为场景太过阴暗、配乐低沉,极强的视觉冲击力让人们脊背发凉并受到惊吓,坚持认为这是阴间舞蹈,不合适在开幕式中表演。

对此,有业内人士解释,称这是日本的文化特色,提倡物哀之美,空寂哀伤,寥落薄凉,从文学到艺术到文化,很多都是这种随时凋零枯萎的样子。

不理解

就在一群网友的吐槽中,蜗牛纳看到有个网友提了个很有趣的想法:

“想把森山未来的舞踏剪成鬼畜视频,在鬼屋里循环播放绝对火!”

讲真,这个想法有些危险哦。

因为舞蹈作品属于著作权的范,本身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律科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谓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达思想情感的作品。在过往相关的侵权纠纷案中,法院曾对于舞蹈作品的内涵做出了具体的阐述,即“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动作是舞蹈构成的重要元素,而有完整的构思、融入了感情加上合拍的动作形成的舞蹈就成为了舞蹈作品,通常还伴有音乐、灯光、服装等艺术手段的配合”。

也就是说,舞蹈动作是舞蹈作品非常重要的组成要素。不过,由于人体所能呈现的单个动作从样式上来说是有限的,而且很多动作早已进入公有领域,因此,单个的舞蹈动作难以构成舞蹈作品,只有一系列流畅连接、能够表达某种艺术思想的连续性舞蹈动作,才能构成舞蹈作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可以将舞蹈作品视为一种特殊的汇编作品。

但是,舞蹈作品的载体并不限于演员的现场表演这一种形式,而是包括舞谱记录、文字描述、动作标记、绘图示意或者录制下的舞蹈画面,有时甚至表现在舞蹈老师口口相传的指导之中。

所以,什么样的舞蹈表演才能构成舞蹈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呢?

01传统型舞蹈:

流传于世的很多著名舞蹈的常规舞步、造型、动作,大都是古人所创的,流传至今已经成为公有领域舞蹈创作的通用动作,任何人均可使用。由于此类舞蹈已经远远超过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因此早已进入公有领域。通常来说,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的各种微小改动,是不会形成新的智力成果,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02实用型舞蹈:

对于某些实用性的舞蹈而言,动作设计的要点是功能性的,若是非艺术性的,那么此类舞蹈难以被纳入作品范畴。要知道这类作品重在美感表达而非实用功能,毕竟在舞蹈中的艺术性部分,如富有美感的形体动作才是著作权法所要关注的部分。如果该艺术性的部分具备充分的独创性,才可以构成作品。但对于常见的实用性较强的动作套路,比如广播体操,由于其动作设计本质上是一种健身方法、步骤或程式,实用有余而艺术不足,除非达到特别的艺术美感,否则难以构成作品。

所谓艺术美感,是指通过形象反映生活、表现思想感情所达到的准确、鲜明、生动的完美程度。

03观赏型舞蹈:

某些舞蹈虽然具有功能性的要素,但兼具美感,如果美感表达和功能性要素可以分离,就可以构成舞蹈作品,例如某些冰上芭蕾。如果某些以传统舞蹈为基础改编的现代舞蹈,只要加入了独创性的重新编排,比如“千手观音”,虽然其造型最早出现在汉唐时期的壁画上,包括此后的许多石刻、庙宇壁画以及宫廷和民间舞蹈中,但现代人在原有的舞蹈基础上进行了独创性的改变,对步法手势、动作、伴奏、服装、灯光、布景等重新进行安排和设计,因此也是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舞蹈作品。

虽然蜗牛纳看不懂森山未来的舞踏,但人家这个舞蹈的设计,其实是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保护。当然也不要以为在国内用,日方便毫无办法了。跨国起诉,了解一下?

更让蜗牛纳无语的是,有网友提议把舞踏的表演者比如森山未来独舞的表情,印在祭祀用品上,没准儿在关键时刻还可以让恶鬼退散。

蜗牛纳只想说这么有才咋不把自己印上去呢?估计很多网友都不知道,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

曾经有知名越剧演员的定妆照竟然被个体户印在了专门为死者准备的“纸电视”上,并在淘宝网上销售,气愤难当的越剧演员将这名个体户告上了法庭。后来,普陀区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印有他人肖像的产品,系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肖像,显然侵害了表演者的肖像权。也许,有些人认为自己事先并不知晓所售产品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且市场上另存在他人销售本案侵权产品的辩称意见,但这并不能构成免责事由!

看东京奥运会就好好看,多关注一下我们的中国运动员吧。别老想着利用开幕式的一些“阴间”画面牟利了,否则这不仅不尊重肖像权人,还侵害了其经济权利,特别是依靠知名度获得赞助或广告费用的中外名人。

上一篇:吴京起诉战狼公司胜诉获赔34.2万元,未经授权使用剧照、赛事等图片均属侵权!
下一篇:百度文库维权获赔200万元,网友:付费文档或未经作者授权!
Copyright 2020-2022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