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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视频中配乐玩梗恶搞,她被泸州老窖起诉侵权并赔7万元!

发布时间:2021-08-18

在某个平台中发布视频并将某品牌的广告词做背景音乐,再加上恶搞文字,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

有很多网友认为不算,只是在玩梗而已不算什么侵权,而且是非商业行为并没有损害到谁的权益,否则B站那么多鬼畜视频还不得一个一个被下架?

真的是这样吗?湖南长沙的张女士因在其拍摄并上传的一段宠物猫舔自己脚的恶搞视频中,将国窖1573的广告音乐作为配乐使用,所以被泸州老窖起诉侵权,而后于8月16日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发布了一条向泸州老窖道歉的声明。

在致歉声明中,张女士表示她本人完全服从法院判决,并就因本人过错损害泸州老窖产品名誉向泸州老窖致以诚挚歉意,同时本人将引以为戒,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张女士道歉声明

相信在拍摄该视频的时候,张女士也没想到自己给视频配上的背景音乐居然侵权了,而法院认为她的视频有损毁侮辱泸州老窖的表意,最终被判道歉并赔偿泸州老窖人民币7万元!

根据百科介绍,泸州老窖发源于中国酒城四川泸州,“浓香鼻祖,酒中泰斗”,其1573国宝窖池群1996年成为行业首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传统酿制技艺2006年又入选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世称“双国宝单位”,旗下产品国窖1573被誉为“活文物酿造”、“中国白酒鉴赏标准级酒品”。

乍一看,好像被起诉的张女士很无辜,有些网友猜测她可能是跟风拍视频玩梗。

但这些网友可能忽略了一点,在张女士拍摄的视频中写的文案是“传承479年,国窖1573”,这明摆着是影响了泸州老窖的商誉,人家公司肯定要告她呀。

好在大多数网友的理智在线,知道泸州老窖是正经维权,并不是在随便地给人家扣上一顶侵权的帽子。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

在视频平台中发布不负责任的内容,是会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所以张女士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当然,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信息网站服务的提供者,尽管短视频平台不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承担实质性的审查义务,但仍然应尽一般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范围是网络服务商在合理成本下能够判断的侵权行为。如果根据一般法律规则和个案具体情况,网络服务商无法对用户传播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那么这些用户的传播行为就不在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范围。

也就是说,只要网络服务商没有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影像制品中获取经济利益,其平台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当网络服务商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之后,仍未能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手段,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就像张女士上传的猫闻脚短视频,若平台如果没有及时告知侵权人,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可爱小猫咪

现在大家利用某软件拍短视频,通常会采取两种方式为自己的视频内容配上音乐:一是直接选择平台自带的(但平台本身不提供这段BGM);二是自制音乐片段,若想要使用其他博主自制的音乐,只要点进相关页面选择“拍同款”即可。通常拍摄视频的人都会选择第二种,操作也简单,因此导致该平台上使用国窖1573这段广告语作为BGM来拍视频的有很多,而视频内容几乎都是“闻脚”。

泸州老窖若要起诉某视频平台,那么他们需要明确该平台是否对涉事BGM做过相应的审核、推广,以及是否及时告知了侵权人。像刚才说的那样,如果告知了,网络服务商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没有及时告知,就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假如使用的配乐是某部音乐作品呢?

这就需要参考一下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由于短视频算是一种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中的音乐可以独立播放传播。所以,短视频的制作者在未获得音乐原作者的授权的情况下,且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多为公益、教育等非盈利用途)可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情形,其在互联网平台的公开传播行为,可被认定为侵犯音乐原作者的著作权。

一旦短视频的配乐被认定为侵权,视频创作者和其团队,甚至所属的媒体公司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至于短视频平台,他们有一个“避风港”原则,即在内容被发现侵权之前,可以允许视频的存在,一旦被发现侵权或投诉,则应该在第一时间里删除,如未及时删除,平台也将有连带责任。

若是有广告主的话,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这就要看视频材料是否为广告主提供,且其中的音乐又是否由广告主指定使用。若是,那么广告主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如果短视频创作者是自己拍摄视频并上传,视频内容不涉及商业目的及盈利,也没有侮辱性词汇,而且使用的是平台配乐库里的背景音乐,那么在发生音乐版权侵权问题后,将由平台负责,个人不用担心侵权风险。所以大家也不要害怕自己拍个视频就被起诉侵权。

通过上述案例,相信已有不少网友知道并非什么配乐都可以用,不是什么梗都可以玩,也明白这场纠纷归根到底就是名誉侵权。蜗牛纳觉得通过这个案子给大众普普法挺好的,以后拍视频就别拍那种有损品牌形象的内容,在被发现后更别拿无知当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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