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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省份+通用名称,“四川广电网络”商标驳回复审失败了!

发布时间:2017-11-28

驳回复审商标:第19698979号“四川广电网络”商标
 

“四川广电网络”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1792881号“广电”商标
 

“广电”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4931736号“广电科技”商标
 

“广电科技”商标

关于第19698979号“四川广电网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9698979号“四川广电网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系申请人商号及简称,具有特定含义,与地名整体含义不同,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2881号“广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31736号“广电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主管部门证明、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文字“广电”,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机、网络通讯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手提电话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编码磁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电子芯片、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手提电话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四川广电网络”构成,其中“四川”文字系我国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四川”省的名称,若将该文字作为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另,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广电网络”一般可理解为“广播电视网络”之意,该词汇为所属行业的通用名称,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亦不能成为对申请商标合法性审查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公司

来源:商评委,纳杰知识产权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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