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字之差,“匠心郎韵”商标驳回复审失败了!
发布时间:2017-11-28
驳回复审商标:第20121049号“匠心郎韵”商标
引证商标:第17880821号“匠心三韵”商标
关于第20121049号“匠心郎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20121049号“匠心郎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7880821号“匠心三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匠心郎韵”,与引证商标“匠心三韵”仅一字之差,且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公司
来源:商评委,纳杰知识产权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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