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4个引证商标导致驳回复审失败的图形商标
发布时间:2017-11-28
驳回复审商标:第19946518号图形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3896899号“exgar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4583356号“统智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三:第5281719号图形商标
引证商标四:第14589683号“特途TETU及图”商标
关于第199465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99465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96899号“exgar及图”商标、第4583356号“统智及图”商标、第5281719号图形商标、第14589683号“特途TET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国商标网关于引证商标一商标查询打印件;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6月6日已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话机;光盘(音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天线”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图细节、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公司
来源:商评委,纳杰知识产权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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