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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注册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当然依据!

发布时间:2017-11-28

驳回复审商标:国际注册第1285864号“SL 550 e”商标

关于国际注册第1285864号“SL 550 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国际商标注册第1285864号“SL 550 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本身具有独特的显著特征,与其指定商品型号无任何关系,亦不具有特定的含义,且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大量的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与本案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百度百科的相关资料、国家标准GB9417-88号《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265-2004•代替QC/T265-1999):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WIPO关于第G1219798号商标的国际商标档案及翻译、百度百科对戴姆勒股份公司的介绍、百度百科对奔驰的介绍、多个网站对申请人的商标的相关介绍等。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直接显示其指定商品的型号,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SL e”和数字“550”构成,整体构成要素及组合较为简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被作为商品的代号、型号等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基于此,我委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重新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用于区分申请人名下不同事物汽车车系,这种分类体系属于申请人所独创的智力成果。申请商标并非汽车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型号,与其无任何关系。且已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又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网络资料及申请人相关信息资料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SL e”和数字“550”构成,整体构成要素及组合较为简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被作为商品的代号、型号等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商标审查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公司

来源:商评委,纳杰知识产权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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