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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存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多乐融”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17-12-07

驳回复审商标:第19562037号“多乐融DUOLERONGCOM及图”商标
 

第19562037号“多乐融DUOLERONGCOM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11241067号“大连农商银行DLRCB及图”商标
 

第11241067号“大连农商银行DLRCB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11241188号图形商标
 

第11241188号图形商标

引证商标三:第11241140号图形商标
 

第11241140号图形商标

引证商标四:第11165619号“大连农商银行DLRCB及图”商标
 

第11165619号“大连农商银行DLRCB及图”商标

关于第19562037号“多乐融DUOLERONG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9562037号“多乐融DUOLERO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241067号“大连农商银行DLRCB及图”商标、第11241188号图形商标、第11241140号图形商标、第11165619号“大连农商银行DLRC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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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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