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JIAN EXPRESS LUBE”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无法与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发布时间:2017-12-07
驳回复审商标:第19020178号“ZHONGJIAN EXPRESS LUBE”商标
引证商标:第15119743号“ZHONG JIAN及图”商标
关于第19020178号“ZHONGJIAN EXPRESS LUB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9020178号“ZHONGJIAN EXPRESS LU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19743号“ZHONG 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ZHONGJIAN EXPRESS LUB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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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你商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