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知识产权公司logo
纳杰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正规备案单位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高新认定高新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IP贯标

纳杰24小时咨询热线

纳杰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
企业法律服务

您的位置:主页 > 企业法律服务 >

“ISOWH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近似

发布时间:2017-12-07

驳回复审商标:第17432800号“ISOWHEY及图”商标  

第17432800号“ISOWHEY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第16810601号“ISOWHEY”商标
 

第16810601号“ISOWHEY”商标

复审理由: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ISOWHEY”商标的恶意抢注

关于第17432800号“ISOWH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7432800号“ISOWH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6810601号“ISOWH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ISOWHEY”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介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70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委审理时,仍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ISOWHEY”与引证商标“ISOWHEY”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falvfuwuxinwen/2017/1207/1521.html

来源:商评委

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上一篇:“ZHONGJIAN EXPRESS LUBE”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无法与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下一篇:第196018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构成近似标识
Copyright 2020-2022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