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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诗妮”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构成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7-12-21

驳回复审商标:第18668101号“莱诗妮”商标
 

第18668101号“莱诗妮”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4860820号“莱诗丹妮”商标
 

第4860820号“莱诗丹妮”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10504031号“莱雅诗妮LaiYaShiNi及图”商标
 

第10504031号“莱雅诗妮LaiYaShiNi及图”商标

关于第18668101号“莱诗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广州莱诗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68101号“莱诗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60820号“莱诗丹妮”商标、第10504031号“莱雅诗妮LaiYaSh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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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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