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龙”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与“厦龙”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7-12-21
驳回复审商标:第20242701号“夏龙”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16995887号“厦龙”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8045640号商标
关于第20242701号“夏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广西星辰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42701号“夏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995887号、第80456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文字“夏龙”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厦龙”呼叫相同、字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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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