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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易产生误认

发布时间:2017-12-25

驳回复审商标:第18998992号“偉才及图”商标
 

第18998992号“偉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指定的服务上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

驳回复审结果:失败

理由:申请商标的图案中五颗星连续横向呈弧线排列,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品质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附:关于第18998992号“偉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98992号“偉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指定的服务上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伟才”幼儿园的名单、主体资格证明、照片、宣传活动、餐饮许可证等资料、申请人官网资料、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荣誉证明等、美术作品登记证、著作权证书、驰名商标推荐函。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案中五颗星连续横向呈弧线排列,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品质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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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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