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库普”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构成近似商标
发布时间:2017-12-26
驳回复审商标:第19684899号“德库普”商标
引证商标:第13722927号“德库普安达鲁西亚合作社”商标
关于第19684899号“德库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杭州聚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84899号“德库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内涵,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22927号“德库普安达鲁西亚合作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注册。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认知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猪肉、腌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泡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德库普”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德库普安达鲁西亚合作社”,且未形成便于识别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审理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案件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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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