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享万佳”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与“乐群万佳”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7-12-25
驳回复审商标:第20332454号“乐享万佳”商标
引证商标:第17855681号“乐群万佳”商标
关于第20332454号“乐享万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珠海商道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32454号“乐享万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855681号“乐群万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及宣传证据、投资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乐享万佳”与引证商标“乐群万佳”仅相差一个字,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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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