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健身”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与4个引证商标都相似
发布时间:2017-12-26
驳回复审商标:第20106860号“柠檬健身”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16700243号“小柠檬”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16741243号“柠檬健康”商标
引证商标三:第15831763号“金柠檬”商标
引证商标四:第15128570号“柠檬助手”商标
关于第20106860号“柠檬健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天津柠檬健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06860号“柠檬健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00243号“小柠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41243号“柠檬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31763号“金柠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15128570号“柠檬助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档案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柠檬”与引证商标一“小柠檬”、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柠檬”、引证商标三“金柠檬”及引证商标四“柠檬助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本案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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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