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聚汽”商标近似,“聚气网”商标驳回复审失败了!
发布时间:2017-12-27
驳回复审商标:第20027714号“聚气网”商标
引证商标:第18270105号“聚汽”商标
关于第20027714号“聚气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民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弘鸣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27714号“聚气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270105号“聚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主要识别部分、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7日,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且现申请人已出具承继声明继承本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聚气网”与引证商标“聚汽”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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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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