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发金服”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7-12-27
驳回复审商标:第20117923号“企发金服”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7379509号“企发”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7381513号商标
关于第20117923号“企发金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团盈(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7923号“企发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379509、73815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要素、字形、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企发金服”与引证商标一“企发”及引证商标二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企发”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基金投资、不动产代理、经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银行、不动产评估、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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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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