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知识产权公司logo
纳杰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正规备案单位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高新认定高新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IP贯标

纳杰24小时咨询热线

纳杰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
企业法律服务

您的位置:主页 > 企业法律服务 >

“企发金服”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7-12-27

驳回复审商标:第20117923号“企发金服”商标
 

第20117923号“企发金服”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7379509号“企发”商标
 

第7379509号“企发”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7381513号商标
 

第7381513号商标

关于第20117923号“企发金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团盈(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7923号“企发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379509、73815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要素、字形、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企发金服”与引证商标一“企发”及引证商标二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企发”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基金投资、不动产代理、经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银行、不动产评估、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falvfuwuxinwen/2017/1227/1732.html

来源:商评委

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猜你想知道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上一篇:因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焕新服务”商标驳回复审失败!
下一篇:因可译为“MR MAGIC”,“魔術先生”商标驳回复审失败了!
Copyright 2020-2022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