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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弟”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7-12-27

驳回复审商标:第19940166号“三兄弟”商标
 

19940166

引证商标一:第10226825号商标
 

第10226825号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11103813号商标
 

第11103813号商标

引证商标三:第1994274号商标
 

第1994274号商标

关于第19940166号“三兄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平三兄弟(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40166号“三兄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226825号、第11103813号、第199427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广告合同;采购发票;获奖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三兄弟”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白寨三兄弟”、引证商标二文字“快乐3兄弟”、引证商标三文字“世纪三兄弟”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falvfuwuxinwen/2017/1227/1734.html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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