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井”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含有地名
发布时间:2017-12-29
驳回复审商标:第19828003号“文昌井”商标
关于第19828003号“文昌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越西县耿家老酒坊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28003号“文昌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特殊含义,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昌井”构成,其所含中文“文昌”隶属于海南省,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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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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