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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资产”商标驳回复审部分成功,商评委: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7-12-29

驳回复审商标:第18873572号“方舟资产”商标
 

第18873572号“方舟资产”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4681842号“方舟”商标
 

第4681842号“方舟”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8636545号“方舟物业”商标
 

第8636545号“方舟物业”商标

引证商标三:第10577831号“绿色方舟”商标
 

第10577831号“绿色方舟”商标

关于第18873572号“方舟资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73572号“方舟资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经纪”上的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81842号“方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36545号“方舟物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对第10577831号“绿色方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和识别性明显增强。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诺亚财富”品牌介绍、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故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被商标局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6类经纪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方舟资产”与引证商标二“方舟物业”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方舟”,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估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保险信息、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保险信息、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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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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