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金数宝”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与“金数”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8-01-03
驳回复审商标:第20138407号“金数宝”商标
引证商标:第18765828号“金数”商标
关于第20138407号“金数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38407号“金数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765828号“金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有关申请人的概况、报道、所获荣誉、注册商标列表及有关申请商标的报道等证据。
我委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为普遍表现形式的汉字“金数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金数”,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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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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