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环球”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构成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8-01-08驳回复审商标:第20243448号“我家的环球”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1534159号“环球”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5934897号“环球”商标
引证商标三:第6897937号“环球”商标
引证商标四:第11455605号“环球HUANQIU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五:第16589613号“我家的”商标
关于第20243448号“我家的环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43448号“我家的环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4159号“环球”商标、第5934897号“环球”商标、第6897937号“环球”商标、第11455605号“环球HUANQIU及图”商标、第16589613号“我家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我家的环球”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环球”,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其他含义,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自动计量器、电子公告牌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已编码的磁卡、衡器、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盘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智能手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falvfuwuxinwen/2018/0108/1838.html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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