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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城E家”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构成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8-01-10

驳回复审商标:第20698045号“E城E家”商标

“E城E家”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5143707号“城家;CITY”商标

“城家;CITY”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15608109“E城E家”商标

“E城E家”商标

关于第20698045号“E城E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一城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98045号“E城E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相关媒体对申请商标作了大量宣传报道。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43707号“城家;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08109“E城E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及视觉效果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未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他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申请人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相关媒体对申请商标的报道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文字部分,二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falvfuwuxinwen/2018/0110/1860.html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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