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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才孕婴”商标驳回复审失败,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发布时间:2018-01-19

驳回复审商标:第18824338号“天才孕婴”商标
 

第18824338号“天才孕婴”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8869983号“天才Genius”商标
 

第8869983号“天才Genius”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6111293号“GENIUS”商标
 

第6111293号“GENIUS”商标

商标复审结果:复审失败

关于第18824338号“天才孕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俞尧斌

申请人因第18824338号“天才孕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有其独特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特征,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869983号“天才Genius”商标、第6111293号“GEN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构成及整体识别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照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袍、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孕婴”使用在“童装;婴儿全套衣”被等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文字“天才”为该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同为“天才”,与引证商标二文字“GENIUS”(译为“天才”)含义上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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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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