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坊麻麻”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发布时间:2018-01-19
驳回复审商标:第20379405号“磨坊麻麻”商标
驳回复审结果:复审失败
理由: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关于第20379405号“磨坊麻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熊竹园
申请人因第20379405号“磨坊麻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皆被核准注册,故申请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麻麻”是申请人当地的一种植物,形状类似微型白萝卜,叶子齿状,没有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是指麻油、麻酱,经申请人使用,已有一定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新华字典中“麻”字的解释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磨坊麻麻”使用在指定的花生酱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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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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