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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又四分之三月臺”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构成商标近似且提交的证据不足

发布时间:2018-01-18

驳回复审商标:第19486826号“第九又四分之三月臺”商标

“第九又四分之三月臺”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6532819号“月台943”商标

“月台943”商标

关于第19486826号“第九又四分之三月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86826号“第九又四分之三月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具有知名度作品中的场景名称,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532819号“月台94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网页查询、在先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以上证据部分以电子光盘形式提交)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皮带(服饰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falvfuwuxinwen/2018/0118/1916.html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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