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望舒名誉受侵害,其后人起诉索赔1元!
发布时间:2019-11-04“再过几天,就该立冬了,这雨应当是不再下了吧?”
“在北方本来就很少下雨,且快入了冬,必定是不会再下了。”
“唉,还想雨中无数片枯叶在胡同里盘旋、飞舞、飘落的美景呢。”
“看不到咱北边儿的雨中胡同,不如去南边儿瞧瞧雨中小巷,那里的冬天也下雨。”
是啊,江南一带是一年四季都有雨,人们总能听着雨敲青瓦的声音,在这濛濛烟雨中寻觅着丁香一样的姑娘……
每每看到雨,都会想到戴望舒发表于《小说月报》上的一首现代诗《雨巷》。
她是有
丁香一样的颜色
丁香一样的芬芳
丁香一样的忧愁
在雨中哀怨 哀怨又彷徨
她彷徨在这寂寥的雨巷
撑着油纸伞
像我一样
像我一样地
默默行着
寒漠、凄清,又惆怅
这首诗歌曾经引起过极大的轰动,也曾受到叶圣陶、朱自清等诸多名家的推荐和赞赏。不少专家、学者都认为戴望舒这首诗具有明显的象征主义诗歌特征,是中国象征主义诗歌的典范。
然而这位现代主义诗歌大师,却命运多舛,尽管有过春风得意的时候,但后来却因为婚姻不顺、牢狱之灾、被冤当汉奸,让他人生中的更多时间处于痛苦与失落之中,也因而彻底摧毁了他的身体和意志。1950年,未满45岁的一代诗歌巨匠撒手人寰。
蜗牛纳在上学的时候就学过这首《雨巷》,当时对于戴望舒的故去感到十分的惋惜,总想着如果他挺过病痛这关的话,以其之才必不会止步于此。
可惜世上没有如果,似乎像戴望舒和他的前辈徐志摩、郁达夫等这般的大才子,爱情都很轰轰烈烈,也有着同样不幸的结局。
旧的社会制度让戴望舒没有办法将自己的才能发挥到最大,在新社会即将出现的时候,却挥一挥衣袖留下自己的作品离开了。
这是令人非常遗憾的事情,我们只能感叹戴望舒生不逢时,让他在这个社会一片混沌的时期,始终无法排解内心的压抑和苦闷,导致他过早结束了不到45年的短暂人生。
这让不少喜欢戴望舒的人们在朗诵着他的遗作品之一《雨巷》时,都默默祝愿他能在另一个世界走出悠长的小巷,与自己的丁香姑娘共享生活的乐趣和爱情的美好。
但或许是戴望舒才华横溢,情感过于细腻,且结局也不太美好的缘故,因而在后世竟有部分人在赞美戴望舒诗意优雅的同时,也评论着他情感生活上的满纸荒唐。
其实这样的名人感情史到处都是,人们也都乐于在网上就这个话题进行讨论。而戴望舒也是一个知名人物,被媒体扒历史、被网友批判什么的都很正常。只不过有时候下笔,应当考虑下某个标题、内容会不会对戴望舒本人的名誉造成极大影响。
或许有人说,戴望舒不会介意的。
对此,戴望舒的女儿代表自己的父亲表示:非常介意!
最近戴望舒的女儿戴咏素因为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福建教育出版社)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涉嫌侵犯戴望舒的名誉,将两公司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徐汇区法院),此案已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起诉
被告福建教育出版社在其“福建教育出版社”微信公众号及“腾讯新闻”平台上发表一篇名为《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的文章。
原告认为,福建教育出版社为了推荐其出版有关戴望舒的新书,使用“寻死觅活”“丑姿态”等侮辱性词语作为文章标题以博取公众眼球和点击率,已对戴望舒名誉构成了诋毁和侮辱,同时也是对社会大众尤其是青少年学生的误导。
至于作为一家著名网络公司的腾讯,放任如此明显侵权的文章在其网络平台上长期刊登及转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原告针对此次名誉侵权案件,提出了几项诉讼请求:
一、立即删除涉诉侵权文章(开庭前被告已删除);
二、在“福建教育出版社”公众号及“腾讯新闻”平台以及新浪、腾讯、网易和搜狐网站的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及公证费损失3300元。
二被告辩解
庭审中,被告福建教育出版社承认其发表的《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是将两篇网络文章的标题和内容分别摘抄结合形成的,虽然这一做法存在过错,但这种过错和原告主张的侵权没有关联,不能仅凭标题认定侵犯了戴望舒的名誉。
福建教育出版社还认为文中并未否定戴望舒在文学艺术上的造诣和贡献,文章内容是对戴望舒爱情观、价值观的客观描述和评价,有事实依据,与标题中所说的“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相对应,并不是一种名誉侵权,而是客观的评价。
而被告腾讯则认为自己只是网络平台的服务者,并不是发布者,且文章也已被删除,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两被告的答辩,戴咏素认为:
1、在标题中使用“丑姿态”“寻死觅活”等负面词语形容戴望舒,是对戴望舒的否定。福建教育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出版社,还出版过戴望舒的书,但仍使用上述标题来达到吸引眼球推销书籍的目的,存在主观恶意;尽管戴望舒的情感经历比较曲折,但也不能因此就说戴望舒“错”和“丑”。
2、腾讯知道类似的负面文章出现在其平台后,事先并没有主动删除。
由于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法院还将进一步审理。
蜗牛纳上网搜了下,目前腾讯网站并无《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不过在微信公众平台中,仍有该文处于正常发布状态。
在通过百度搜索后,也能看到有不少网站发布了此类文章,均带有“寻死觅活”、“丑姿态”等词语。
那么法院会因为被告使用了一些不太恰当的词语,判定其侵犯戴望舒的名誉权吗?
蜗牛纳处于好奇心采访了几个网上认识的网友,想了解他们对于此事的看法。
死者也有名誉权吗?这几个网友对于侵害死者名誉也算侵权行为这一事感到吃惊,并表示戴望舒后人想钱想疯了。
不生气……也怪蜗牛纳没说清楚,戴望舒后人的索赔数额只有1元而已,很明显就是为了给自己的父亲正名。
可能有些他们以为法律只保护死者的遗作,并不保护他们的声誉,所以才会有此奇葩想法吧。
为防止有其他网友对此案产生误解,蜗牛纳在这里先科普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死者名誉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死者和生者一样享有名誉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 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墓葬。
PS: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也就是说,戴望舒的女儿戴咏素有权对她父亲名誉损害一事进行起诉,并维护戴望舒名誉的合法利益。
这里说的死者名誉,是死者根据其生前的行为和特征获得的社会评价。虽然戴望舒去世后不会再有行为和言论,但他生前的名誉与其生存在世的近亲属的人格、精神、财产等均存在着莫大的关联。
因此,戴望舒去世后仍然享有名誉权,而侵犯其名誉的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法院根据什么来认定戴望舒名誉权遭受侵害,就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有死者名誉被损害的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指向死者;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故意和重大过失)。
说到底,被告是否侵害了戴望舒的名誉,还是得看人家是站在什么角度上写内容,包括戴望舒感情史的细节。
一般来说,只要不是凭空捏造,而是根据相关的真实史料进行讨论,那么这种行为是可取的。
但如果他们在写戴望舒感情史细节时,故意使用一些不太恰当的词语贬损他的名誉,此举便会侵犯到戴望舒本人的名誉权。而这也不仅仅是在维护一代诗歌大师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更是在捍卫着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底线。
不过最终结果如何,还待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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