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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湖县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3

关于印发《金湖县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金政发〔202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金湖县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十四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金湖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金湖县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县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领的意见》(苏办发〔2018〕36号)、《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8〕61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淮安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和经费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淮科〔2018〕161号),结合金湖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加强指导和引领,积极推动全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速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重新申报认定的奖励10万元;被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占据主导地位、具备先发优势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获批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的重点新产品经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每个联盟按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企业创成重点实验室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50万元、50万元;创成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创成工程中心、检测检验中心等专项科研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企业建成博士后工作站、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建成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按省级、市级奖励50万元、10万元。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使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对获得省、市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的企业,给予1:1地方配套经费支持。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省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普惠性财政奖励,县财政给予省奖补资金50%配套奖励。加大科技创新券资助力度,由县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二、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5.促进园区高端发展。打造金湖经济开发区和金湖经济开发新区科技园,支持各类园区二次创业,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要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争创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发挥国家火炬金湖石油机械、仪器仪表特色产业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着力打造“高端产业闻名县”。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建设。各类园区、基地探索建立公司化运行平台和管理机制,建设平台开发、产业服务、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服务为主的管理开发公司。

6.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以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型产业、传统主导产业升级、现代农业项目孵化等科技合作为主导方向,推进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费用一事一议。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众创社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用于创业载体能力建设。

7.发展新型研发机构。重点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在金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推动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性研究所序列支持。在金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级备案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创新能力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为发展本地经济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经考核认定后,给予不超过6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支持重点科技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以及绩效后补助等。支持省内外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高技术服务机构到金湖县设立分支机构,依据其年度实绩,可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8.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集中力量和扶持资金,支持一批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和团队携成果来金转移转化,科研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其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取得。支持县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对成功在我县转化、经省技术交易市场或淮安分中心备案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最高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对促成向县内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经省技术交易市场或淮安分中心备案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最高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资助,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对促成向县内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经省技术交易市场或淮安分中心备案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科技专员),最高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5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有一项奖励主要完成人20万元;获得省政府科学技术奖,有一项奖励主要完成人5万元;获得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有一项奖励主要完成人2万元。

9.营造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政策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并为之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对我县各类创新主体,获得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获奖项目予以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一等奖获奖项目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二、三等奖分别按一等奖的60%和40%给予奖励。

四、培育适应创新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10.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吸引和推动各类高层次人才来金创新创业,进一步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采取多元化筹资渠道,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投基金,对高层次人才创办或领办的企业、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县域企业创新项目按县人才创投基金领导小组评审办法给予资助。

11.营造人才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对接省“双创计划”、“市淮上英才计划”,抓好《金湖县第二期“荷都俊才”引育工程实施意见》、《金湖县紧缺急需人才“购房券”使用办法》等人才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工作,营造良好的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凡享受市级以上人才政策的个人资助资金收入,以及人才月薪2万元以上的薪酬收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给予一定的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12.加强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加快建设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扩大“苏科贷”覆盖面,县财政设立500万元资金池,支持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贷款。开展科技贷款贴息,重点为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科技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带动银行资金投向企业创新发展。引入天使投资等社会风投机构,促进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逐步发挥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作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13.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加强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的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股份制有限公司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成功上市(含借壳上市),在新三板股权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根据市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六、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

14.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引导基金。加大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县级计划体系,年设立扶持资金200万元。加快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科技创新联动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进一步调动广大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机制,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建立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各级科技项目机制,专业机构承担各级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审计等工作。

15.完善科技创新的组织领导体制。调整以县主要领导为组长,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县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围绕产业科技创新,定期研究、强力推动。加大对镇(街道)和部门一把手科技工作考核力度;加强县科技管理部门职能建设和能力建设,配齐配强镇(街道)科技管理服务队伍,形成全社会对科技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6.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建立科技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县财政和科技部门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设定资金用途,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17.加强高新技术项目招引与考核。在招商引资中加大对高新技术项目(企业行业代码属于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项目)的招引力度,在任务目标中提升对招引此类项目的考核权重,并将其作为目标考核重要参考,招引的项目中高新技术项目占比应不低于50%。

18.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同一奖项按最高计算,不重复奖励。与我县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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