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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争鸿蒙商标再被驳回,网友:学学小米获 XIAOMI 商标转让的操作

发布时间:2021-08-04

最近蜗牛纳在关注中国奥运军团最新战况的同时,也在关心全国多地全力阻击德尔塔毒株的行动。不过因为工作性质,蜗牛纳几乎每天都要看看各大公司有没有出现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

昨天倒是看了一眼,然后感叹同为手机厂商,同样出手晚别人一步,怎么就结果不同呢?

近日,据企查查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了。

华为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第38684797号“鸿蒙HongMeng”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无线电广播;新闻社服务;无线广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但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华为公司不服,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国知局重新作出决定时,给出了三个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第22515938号“鸿蒙”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流程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三、诉争商标系原告独创性设计,经华为公司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经查明认为,原告华为公司主张该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希望法院中止审理。因截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撤销程序尚未终结,对于引证商标一稳定性尚无定论,不属于中止审理的当然依据。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故华为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诉争商标为“鸿蒙HongMeng”,其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鸿蒙”,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主要根据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近似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可以不予考虑。华为公司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为鸿蒙系统

也就是说,华为公司申请注册的鸿蒙商标再次失败,于是又让不少网友担心:以后华为手机的操作系统还能使用“鸿蒙”这两个字吗?

其实,在5月份的时候,华为公司曾起诉过国知局,要求撤销其下达的驳回申请决定书,并通过华为公司关于“鸿蒙”的商标申请。后来法院驳回了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也是因为之前已有公司注册了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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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被驳回的都是“鸿蒙”商标,但5月份那次驳回的是第42类,这次驳回的是第38类。其中42类主要指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而38类主要指通讯服务等范围。

由于华为鸿蒙是一种操作系统,我们单纯根据商标的类别来看,“鸿蒙”的核心保护类别是第9类,是一款计算机软件。所以不管是38类,还是42类,都不是核心类别。

所以华为公司使用“鸿蒙”这个名字来称呼自己的操作系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没有侵犯别的商标权,只要第9类商标已注册就OK了。

如果华为公司坚持要42类、38类的“鸿蒙”商标,该怎么做呢?简单得很,华为公司可以通过转让,收购等方式,把这些商标收归自己手中。

蜗牛纳看到有网友提议让华为公司学一学小米公司的操作了。和打了败仗的华为公司不同,小米公司先是与抢注人协商解决,再通过达成商标转让协议,早日实现商标确权。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据企查查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在近日公开。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XIAOMI”“小米xiaomi.com MI”“xiaomi”,且引证商标“XIAOMI”“MI”已转让至原告小米公司旗下。

小米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此前,小米公司的上述诉争商标申请被国知局驳回,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引证商标已经转让至小米公司,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此,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原告小米公司,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国知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346152号《关于第27997687号“XIAO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0]第346692号《关于第26006119号“小米xiaomi.com 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0]第345982号《关于第40017028号“xiao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转让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都是有效的,符合企业发展现状的,一旦被商标局审查其中一项不符合规定,就会被驳回,并且转让方还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补正资料,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还有,只有注册商标才能申请商标转让,有些企业在商标注册期间就进行商标转让业务,如果在转让期间,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那么商标转让就会被中断。另外,转让期间如果商标被无效宣告或者被撤三等都会影响商标转让进展。

由此可见,商标转让也会有失败的可能性,与其寄希望于商标转让本身,不如事先了解商标转让方的情况,以防万一。

只不过,商标转让方可能会狮子大开口,如果在价格方面始终谈不拢的话,可能要重新想个名称再申请了,但这会让企业错失商机,从而抑制了企业长远的发展。

不管企业的规模有多大,都应该丰富自己的知识产权储备,如此才能在商业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否则在竞争对手抢先注册了自己需要的某件商标后,等回过神去办理商标注册就来不及了。

所以说,企业一定要重视商标保护,这样即便是遇到商标抢注、商标侵权或是构成近似等问题,都可以在第一时间处理好,避免因其他侵权人的效仿而导致企业的维权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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