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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伪造知识产权证书骗取高新奖励40万,某公司负责人以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1-08-05

中介通过伪造知识产权证书、人员社保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让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如此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45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2021年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该经营的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仍然与青岛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邓某某(另案处理)达成协议,由邓某某负责为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2016年至2017年,邓某某通过伪造知识产权证书、人员社保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使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40万元,二人予以分赃。2021年3月9日,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将骗取的40万奖励资金退缴国库。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2月23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

检察官 李秀红

2021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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