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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企业创新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24

广州市海珠区企业创新奖励办法
广州市海珠区企业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海珠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创新奖励资金来源

每年从区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创新奖励资金,对企业创新进行奖励。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珠区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具有研发和创新能力、产品和服务符合创新要求的合法经营企业,且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奖励范围包括高新技术领域及数字会展、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应用、数字新媒体、海洋生物医药等新业态企业。

第四条基本原则

企业创新奖励资金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五条责任主体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企业创新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获得各级企业认定的奖励

对获得各级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获得各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奖励:

1.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获得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获得服务外包示范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省、市物流示范企业称号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五)对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广州市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与复审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第七条获得各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认定的奖励

对获得各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认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对获得国级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对获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于同一级别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与技术中心认定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凡取得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各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第八条获得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创业示范基地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获得各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

对海珠区企业作为第一完成主体,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40万元,三等奖奖励30万元;

(二)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4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20万元;

(三)获得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以上奖励事项的适用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计(本办法实施后新迁入我区的企业,于上一年度在原注册地取得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的认定事项和科技进步奖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奖励资金)。

(二)同一企业取得同一类企业认定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只奖励其差额部分。

(三)以上奖励事项另有规定实行市区按比例联合奖励或补助的,先执行市区联合奖励或补助,若区奖励或补助部分低于本办法奖励标准的,其差额可给予补足。

(四)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区其他扶持政策,但同一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申请相同事项补助。

第三章企业创新奖励资金的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和流程

企业创新奖励资金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公布申报时间和要求,申报企业须按照要求提交《海珠区企业创新奖励资金申请表》、相关文件、奖励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区科工商信局受理并审核以上材料,审核结果经公示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部门向相关企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申报承诺事项

申报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奖励之日起,于本区连续经营不少于3个完整纳税年度(商事登记主体、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均不迁离本区),否则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第四章企业创新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创新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企业创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领军人才奖励、研发团队奖励及科研经费补充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四条企业弄虚作假和违反资金使用办法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企业,由区科工商信局收回已发放的奖金,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奖励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海珠区企业有关创新奖励不再适用本办法。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高新认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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