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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8-02-27

广东省中山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及标准

本文为大家汇总了广东省中山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及奖励标准,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广东省中山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且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0.1万元或者0.05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费和审查费的实际发生额。

(二)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

(三)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

二:国(境)外专利授权和PCT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

(一)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件技术方案最多获得国(境)外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二)单位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0.5万元。

三: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学校及在校学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05万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每家学校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广东省中山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

广东省中山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依据

《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附件: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学事业协调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引领作用,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从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利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合理使用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配合科技、财政部门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专利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关机关单位;

(三)自然人;

(四)承担我市项目的外地相关机构。

第七条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利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2、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3、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

4、境外专利授权和PCT专利申请资助;

5、专利代理机构和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资助;

6、专利保险资助;

7、专利执法资助;

8、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

9、专利交易资助;

10、在本市举办的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中产生优秀项目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11、镇区促进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项目,包括:

1、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专利导航工程;

3、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三)获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包括:

1、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

2、国家、广东省专利奖;

3、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执行单位。

(四)以上资金额度将根据当年实际支出情况,在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条件:

以本市地址申请、授权或者有效的发明专利,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申请或者拥有发明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专利申请人或者第一专利权人。

第九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且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0.1万元或者0.05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费和审查费的实际发生额。

(二)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

(三)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

第十条国(境)外专利授权和PCT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

以本市地址获国(境)外专利授权和PCT专利申请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拥有专利和申请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

第十一条国(境)外专利授权和PCT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

(一)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件技术方案最多获得国(境)外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二)单位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0.5万元。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当年所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0件、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市排名前三位的,可获得5-10万元资助;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当年所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件、电子申请率达100%、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幅度在全市排名居前三位的,可获得3-5万元资助。

(二)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在本市工作满2年,并新考取了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每人可获资助0.5万元。

第十三条专利保险和专利执法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本市单位购买专利保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但同一单位每年的专利保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本市镇区建立专利行政执法队伍,配备3名以上有编制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申报者应是本市中小学校。

学校及在校学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05万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每家学校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五条其它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在中山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营商,按每年实际发生的与中山市企事业单位有关的专利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每一年同一单位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在本市举办的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中产生优秀项目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每一年同一单位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三)镇区促进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本市专利工作需要制定。

第十六条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建立面向中山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有专利信息、技术展示、技术经纪、评估交易、项目融资、专利孵化、专利营运、专利维权、维权援助、战略规划、专利预警、专利联盟等一项或者几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基础,能形成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专利服务链。

(三)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配备5名以上的专利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扶持标准: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一次性支持金额30万元。

第十八条专利导航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专利导航对象的产业应是本区域重点培育发展的项目范围内产业。

(三)申报单位具有优良的专利信息资源开发的软硬件设施和丰富的专利分析及预警服务经验积累,专利信息开发智力和技术资源充足,拥有具备专利分析经验的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内部制度机制健全,已建立专利信息分析操作规范、质量管理、客户服务、流程管控等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申报单位组建国内先进水平、组成结构优化的专利信息开发团队,团队领军人才在产业、技术或专利分析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团队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关产业的技术研发或专利分析能力及经验。

第十九条专利导航工程项目扶持标准:

专利导航工程每个项目一次性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申报单位应重视专利工作:企业应有较好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拥有专利20件以上(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超过10件),并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市场销售,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我市具有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或者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宣传方面有较好的成效,每年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完成200人次以上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或者行业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知识产权保护章程和自律机制。

(三)申报单位应设有知识产权工作部门,有专职工作人员,每年投入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不少于5万元。

第二十一条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扶持金额的标准:

每家支持金额10万元,每年不超过10家。

第二十二条对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标准:

(一)国家、广东省对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已有扶持资金的不再配套,没有资金扶持的,执行下列标准:

1、中山市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

2、中山市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5万元;

3、中山市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3万元。

(二)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补贴标准:

1、中山市获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

2、中山市获国家专利优秀奖和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

3、中山市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3万元。

(三)采用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单位每家补贴10万元,采用广东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单位每家补贴3万元。

第五章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只能在本专项资金中的专利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项目申报主体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中山市科技信息网上申报,项目资料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项目及时通知申报主体补充完善。

第二十四条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当年内申报的专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利导航工程、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采取评审制,每年申报一次。

专利资助和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采用核准制,申请人据实申请,通过审批程序后即可获得资助或者补贴。

第二十六条专利资助应在每件专利申请日、授权日或者缴纳年费日的1年内申请资助,市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应在每年8月底之前申报,逾期不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实审费发票原件(企业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入帐的可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代办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四)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和授权公告文件的扉页复印件等。

(五)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应提供缴纳近期年费票据复印件等。

(六)申请国(境)外专利授权资助的,还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代理机构对授权专利基本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材料等。

(七)办理PCT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供PCT专利申请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

(八)申请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供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等。

(九)申请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资助的,应提供身份证、新考取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等。

(十)其它需要证明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专利保险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

(二)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申请专利执法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立专利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方案;

(二)机构成立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申请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学校注册证明。

(二)专利资助申请表。

(三)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申请专利交易资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注册证明。

(二)专利交易资助申请表。

(三)专利交易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中产生优秀项目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举办竞赛活动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竞赛优秀作品汇总表。

(四)拟申请专利名册。

第三十三条申请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单位注册证明。

(三)工作方案。

(四)可行性报告、市场化推广和运用的营运体系。

(五)建设项目资金、人员和相关工作到位说明。

第三十四条申请专利导航工程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导航工程申报书。

(二)单位注册证明。

(三)可行性报告。

第三十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申报书。

(二)单位注册证明。

(三)授权专利目录(20件专利以上,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超过10件)。

(四)单位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情况说明(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完成200人次/年以上)。

(五)设立负责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及专职人员情况说明。

(六)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章程。

(七)单位投入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情况。

第三十六条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配套补贴申请表。

(二)单位注册证明。

(三)获得奖励或者资质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专利专项资金申请流程:

(一)专利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利导航工程、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国家和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由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

(二)专利资助实行全年申报,集中审批,指定期限收集申报材料。

(三)其他类型的专利资助,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批。

第六章分配办法及拨付方式

第三十八条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利导航工程、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后拟定项目资金计划,并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专利资助和国家、广东省项目奖励配套补贴由市知识产权局核准并拟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十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过期不补。

第四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验收、管理、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利导航工程承担单位应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与验收申请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并于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汇报项目实施的进展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方可改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而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担单位限期改正、终止合同、收回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处理。

如项目中止或失败,必须如实提供详细说明和资金决算报告,由市知识产权局做出处理结论。

第四十六条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验收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第四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并且在三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

(三)项目金额未能专账管理,违反项目金额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五)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在本办法发布日前的,按原标准资助。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学事业费使用办法的通知》(中科发〔2014〕100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科发〔2014〕98号)中的《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贯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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