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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3-08

潮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发明创造,发挥专利对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作用,根据《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潮府办(2017)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资助和奖励对象。

专利申请为本市地址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本细则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资助和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

1.对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元(应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2.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最高给予3000元的申请资助,最高给予5000元的授权奖励。

3.对获得受理且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检索报告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单位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的每件资助5000元。

对获得专利奖的奖励。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件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件奖励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件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励5万元。

第三章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六条专利资助和奖励项目每年由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具体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组织申报。

第七条各县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市直单位的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材料直接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本细则和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批,经审批合格的,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

3.提供的材料不弄全;

4.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潮知〔2013) 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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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申请专利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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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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