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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0

梅州市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精神,倡导创新文化,激励创新,鼓励发明创造,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事业发展,为梅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事业发展资助项目经费从梅州市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省级专项经费及市级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安排。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事业发展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利资助

第四条发明专利资助范围为梅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且必须是发明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属于电子申请,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一致。

第五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

(二)同一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同一年度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申请发明专利资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梅州市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电子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电子版)、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弄虚作假套取资助的,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发明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补助或奖励)总额不得高于其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用总额。

第九条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章知识产权工作资助

第十条资助对象为梅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本市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一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2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2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5万元;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5万元。

第十四条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资助。原则上每年最多资助10家贯标单位,以通过贯标的时间为序进行资助,超出当年资助数量限制的单位在下一年度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申请知识产权工作资助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梅州市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申请表;

(二)获得相关资质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第四章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

第十六条补助对象为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梅州市辖区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产业扶持发展方向、依法合规经营的中小微企业。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利息补贴比例为30%,上限不超过10万元。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是贷款合同履行1年(含1年)以下,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且银行贷款已结清。

第十八条企业申请贴息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梅州市专利质押融资贷款贴息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银行贷款合同、还贷凭证及已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凡提交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查验原件。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获得首次质押融资后,按实际支付给评估公司的费用凭证与贴息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单笔评估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引进担保公司合作的质押融资贷款,给予融资企业贷款金额1.8%的担保费补贴(单笔担保费最高不超过8万元)。相关材料随贴息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发明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工作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发明专利资助应于每年的3月1日-3月31日提交上年度的申请材料。

(二)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提交当年的申请材料。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在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当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照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合格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个人,经确认后取消其资助、补助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申请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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