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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你的专利可能会被商标给无效掉
发布时间:2017-09-07一般我们无效专利都是这样的:
1、被授权专利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2、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3、被授权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要求,违背社会公德;
......(省略若干)
但是,你见过用商标来无效专利的吗?

2014年3月12日,一家叫做北京都星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都星公司)的企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无效专利号为201330078502.2、名称为“酒瓶(白牛二白酒)”、申请日为2013年3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4日的外观设计专利,理由是该专利侵犯了其拥有的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4月21日的第9307040号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5月14日的第6906840号文字商标和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084229的著作权的所有权。
于此同时,都星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三件证据:
证据1: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084229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档案,复印件,共2页;
证据2:第930704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共1页;
证据3:第690684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共1页,以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该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共1页。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上显示,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清酒、烧酒”等。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都星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最后经过审理,都星公司成功的无效掉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
那么问题来了,商标为什么能够无效专利呢?
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应当以保护该在先权利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该在先权利通常的侵权判定规则,判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是否损害该在先权利。
该外观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3月13日,第6906840号“白牛”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并于2010年6月28日变更注册人为都星公司,在案亦无证据证明该商标已被撤销或无效宣告,因此,都星公司对第6906840号“白牛”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对于本专利而言属于合法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该外观专利产品名称为“酒瓶(白牛二白酒)”,该产品与在先的第6906840号“白牛”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清酒、烧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白牛二”字体较大,视觉效果突出,属于该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显著识别部分,相关公众容易将“白牛二”作为相关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加以对待。在先的第6906840号“白牛”商标的商标标志由“白牛”二字构成,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显著识别部分“白牛二”完整包含了在先商标标志的全部文字“白牛”,且二者字体相同,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在先商标标志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该外观设计专利还包括了其他构成要素,但上述其他构成要素相对于文字内容而言,更多地发挥的是使工业品外观富有美感的设计作用,其所能够发挥的商品来源识别作用较弱。因此,对比该外观设计专利和在先商标标志的整体,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与都星公司就在先商标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相冲突,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最终,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成功的无效掉。
所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小伙伴要注意了,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千万不要侵犯了别人在先权利!
编辑:冰亚@纳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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