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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志不能注册法国商标?
发布时间:2018-09-21商标申请人若想将某一标志注册法国商标,该标志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显著性,即使用该标志能使产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来源的产品或服务;
2.可用性,即标志不得复制和模仿享有在先权利的标志。
因此,属于下列情况的标志不能在法国注册为商标:
1.缺乏显著性,包括:
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或常用名称的标记或文字;
直接用于指明产品或服务特征的标志或名称,包括品种、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商品或服务的时间等;
纯因商品性质或功能而形成的形状,或者赋予商品实际价值的外形构成的标志。
但是除了第三项外,标志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使用获得。
2.含有不得用于标志或商标的元素,包括: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商标:关于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例)排除注册的标志;
与公共秩序或道德相悖,或者在法律上禁止使用的标志;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
3.侵犯在先权利,特别是:
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受保护的驰名商标;
对于公众来说有可能造成混淆的名称或商号,或者含有法国国内知名厂商名称或商号。
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
著作权;
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权;
第三方权利,特别是其姓氏、化名或形象;
地方行政单位的名称、形象或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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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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