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专利申请关于优先权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7-09-151.pct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填写注意事项
	
要求pct专利申请优先权声明的,应当在进入声明第22栏中填写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及原受理机构名称,并应当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或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中记载的优先权声明事项一致。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
国际局发出的“撤回优先权要求通知书”(PCT/IB/317表) 或“优先权要求被认为未提出通知书”(PCT/IB/318表) 中所涉及的优先权要求应认为已经失去效力,不应写入进入声明中。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2.pct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的缴纳
每项优先权要求费80元,申请人必须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主动缴纳并缴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3.在中国国家阶段能否改正在国际阶段遗留的pct专利申请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的书写错误
申请人认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可以在办理进入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出改正请求。改正优先权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在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还应当附上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改正的依据。
4.pct专利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1)对于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建议申请人主动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2)对于在先申请是在外国提出的首次申请,当国际检索报告相关文件一栏内标明“PX”、“PY”类文献或者国际检索单位未能在自优先权日起36个月内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时,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除了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之一,或者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PCT实施细则4.17(iii))无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外, 建议申请人主动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3)如果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时,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5.pct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恢复
(1)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生过PCT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2的情形,由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手续的同时可以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并且缴纳恢复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恢复的依据。其条件是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有关信息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过。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恢复请求不予考虑。
(2)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由于下述情形之一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①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进入声明中仍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
②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③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不一致。
④ 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编辑:蜗牛纳@纳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