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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乏显著性,“TOOLMALL.COM”商标驳回复审失败了!

发布时间:2017-12-01

驳回复审商标:“TOOLMALL.COM”商标
 

“TOOLMALL.COM”商标

驳回复审理由:1、具有显著性。2、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若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引发不良的社会效果。

关于第17546958号“TOOLMALL.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7546958号“TOOLMALL.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的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若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引发不良的社会效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TOOLMALL.COM”构成。“TOOLMALL”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工具购物中心(商场)”、“器具购物中心(商场)”等含义,且申请商标整体表现形式为网址形式,指定使用在纸、文具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附:涉及到的商标法条例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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