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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面业DUOCAIMIAN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失败!

发布时间:2017-11-02

驳回复审商标:第17849155号“多彩面业DUOCAIMIANYE及图”商标
 

第17849155号“多彩面业DUOCAIMIANYE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4542466号“多彩”商标
 

第4542466号“多彩”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5825698号“多彩DUOCAI”商标
 

第5825698号“多彩DUOCAI”商标

引证商标三:第17173048号“多彩公社docolor”商标
 

第17173048号“多彩公社docolor”商标

第17849155号“多彩面业DUOCAIMIAN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7849155号“多彩面业DUOCAIMIAN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42466号“多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5698号“多彩DUO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7173048号“多彩公社doco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合作协议、供销合同、产品合作协议、经销合同、产品照片等证据。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多彩面业”与引证商标一“多彩”、引证商标二图形化部分“多彩”和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多彩公社”文字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方便米饭、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四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经销合同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附:《商标法》相关条例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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