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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乏显著性,“HiFi DAC”商标驳回复审失败了!

发布时间:2017-11-06

驳回复审商标:第18933843号“HiFi DAC”商标
 

第18933843号“HiFi DAC”商标

驳回理由:“HiFi DAC”商标体含义易使人理解为“高保真数据采集控制器”,使用在复审类别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当作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关于第18933843号“HiFi DA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8933843号“HiFi D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14类复审商品上具备较强的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之情形,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易使人理解为“高保真数据采集控制器”,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14类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当作商标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综上,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来源:商评委,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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