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易使人理解为“拍视频”,“Snap Video”商标驳回复审失败!
发布时间:2017-11-06
驳回复审商标:第18933863号“Snap Video”商标
驳回理由:“Snap Video”商标整体含义易使人理解为“拍视频”,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
关于第18933863号“Snap Vide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8933863号“Snap Vid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无线(蓝牙)音频视频接收器;智能手机;手机;穿戴式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穿戴式计算机;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数码照相机;网络监控摄像头;音像录制装置;音像传送装置;音像复制装置;DVD播放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数字录音机;数字录像机;数字音频视频播放器;手持式多媒体播放器;移动电话;电子监控装置;音频视频接收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指定使用在第9类除上述放弃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及第7类、第11类、第14类复审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之情形。综上,申请人恳请贵我委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除上述放弃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及第7类、第11类、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无线(蓝牙)音频视频接收器;智能手机;手机;穿戴式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穿戴式计算机;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数码照相机;网络监控摄像头;音像录制装置;音像传送装置;音像复制装置;DVD播放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数字录音机;数字录像机;数字音频视频播放器;手持式多媒体播放器;移动电话;电子监控装置;音频视频接收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易使人理解为“拍视频”,指定使用在第9类除申请人主动放弃的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及第7类、第11类、第14类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综上,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知识产权商标代理公司
来源:商评委,纳杰知识产权有改动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guonashangbiaoxinwen/20171106/1101.html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