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构成近似,194974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17-11-06
驳回复审商标:第19497486号图形商标
引证商标:第13882735号“图形”商标
关于第194974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9497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82735号“图形”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知识产权商标代理公司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纳杰知识产权有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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