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部分成功!
发布时间:2017-11-07
驳回复审商标:第17685087号“m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12741219号“M METHODOLOGY”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7179003号“m及图”商标
关于第17685087号“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7685087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2741219号“M METHOD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79003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风格、整体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产品简介;申请人的获奖证明;申请商标的宣传资料。
经审理查明:
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已审结,2017年6月12日商标局决定该商标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配件;贵重金属徽章;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首饰包;钟;手表;表带;计时仪器;表盒(礼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首饰配件;贵重金属徽章;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首饰包;钟;手表;表带;计时仪器;表盒(礼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首饰配件;贵重金属徽章;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首饰包;钟;手表;表带;计时仪器;表盒(礼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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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来源:商评委,内容有改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