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共存协议,“中金”商标驳回复审部分成功!
发布时间:2017-11-07
驳回复审商标:第19380765号“中金”商标
关于第19380765号“中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9380765号“中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第17363863号“中金贷及图”商标、第3665031号“中金”商标、第1946736号“中金科技”商标、第6736511号“中金在线”商标、第18328485号“中金宝银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类似的服务。商标局引证的第15232193号“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是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已签订共存协议。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商业组织咨询;商业研究;公共关系;商业管理顾问;市场营销研究;商业专业咨询;经济预测;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亦有区别,申请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商业组织咨询;商业研究;公共关系;商业管理顾问;市场营销研究;商业专业咨询;经济预测;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商业组织咨询;商业研究;公共关系;商业管理顾问;市场营销研究;商业专业咨询;经济预测;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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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有改动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