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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16

“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8025941号“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00599号“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构图手法、视觉效果、母条柔和度、传达理念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权利人不具有从事通讯行业的资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介绍、相关报道、引证商标权利人公司主面及翻译等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权利人不具有从事通讯行业的资质等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在此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晓哲

田益民

2017年04月07日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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