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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卡ZAK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7-17

杂卡ZAK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麦浪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0810日对第10235839“杂卡ZAK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940860Z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52502Z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50570Z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65297Z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834842ZARA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第24类,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二、申请人是全球著名的西班牙公司,ZARA”商标是其主要商标标识,在全球包括中国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第25类商品上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信息;2、相关裁定;3、关于申请人及其ZARA”品牌的宣传介绍资料;4、最佳品牌排名表;5、申请人关联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6、相关报道;7、店铺清单、购货合同、发票;8、授权书;10、审计报告;10、广告发布协议、广告宣传费用清单;11、法院判决;12、其他相关资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11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10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5422日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1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的2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于20151120日在商评字【2015】第88274号异议复审案件中,在服装商品上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予以证明。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桌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杂卡”、外文“ZAKA”构成,引证商标三至五由外文“ZARA”、“ZARA HOME”构成,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ZAKA”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的显著识别外文“ZARA”仅一字母之差,且字母字形相近,呼叫高度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同一经营者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审理,因此,对于申请人请求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理由我委不再评述。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杂卡ZAKA”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毡等商品上也不致使公众对商品来源等产生误认,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委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0515

来源:商评委

商标无效宣告: http://www.bjnajie.com/a/guonashangbiao/20170511/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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