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鼓楼区商标品牌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6-05南京市鼓楼区商标品牌奖励政策
1、对上年度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市财政及相应专项资金负担75%,区财政负担25%。
2、对上年度新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市财政及相应专项资金负担75%,区财政负担25%。
3、对上年度新获得“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区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鼓政规〔2017〕1号
区政府各部门、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鼓楼区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鼓楼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鼓楼区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商标战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全区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培育自主品牌,促进鼓楼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鼓励辖区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根据《南京市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拨付用于奖励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企业的专项资金,以及区财政配套支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上年度被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和南京市著名商标企业,作为当年度奖励对象。
第三条奖励范围及标准
1、对上年度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市财政及相应专项资金负担75%,区财政负担25%。
2、对上年度新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市财政及相应专项资金负担75%,区财政负担25%。
3、对上年度新获得“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奖励资金申报
每年的8月底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驰名、省著名商标企业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市著名商标企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独立行文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奖励资金发放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资金拨付文件后,区财政局落实安排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和南京市著名商标企业。
第六条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一律取消申报资质,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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