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GX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7-25“AGX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宾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8月03日对第14708960号“AGX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83564号“GXG”商标、第10312535号“GXG”商标、第9078516号“GXG Gill Mix Gre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档案信息及注册证复印件;
2、引证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图片;
3、店铺列表及部分店铺图片;
4、申请人企业销售合同、发票及经审计的利润表;
5、申请人淘宝网旗舰店网页;
6、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
7、关于“GXG”的网络搜索结果;
8、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9、申请人商标曾获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证据;
10、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头戴)、袜、腰带、围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局于2014年9月4日认定引证商标一为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鉴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在先注册,故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因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字母“AGXG”构成,将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GXG”的字母完全包含,且未形成其他固定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雨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依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GXG”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静
姚晓东
2017年5月22日
来源:商评委
编辑:冰亚@纳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