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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苏神还快的速度:全红婵绰号“杏哥”被抢注为商标,老家成网红打卡点…

发布时间:2021-08-11

东京奥运会已经结束了,但我们中国运动员在赛场中顽强拼搏的身影不断浮现蜗牛纳的脑海中。然后通过视频平台回顾每一个精彩难忘的瞬间,又情不自禁地奥运健儿拍手叫好!

其中,让蜗牛纳印象深刻的是:东京奥运会跳水女子10米台决赛场上,横空出世的全红婵。她三次跳出满分以及入水几乎零水花的优异成绩,不仅拿到了金牌,还创造了新的世界纪录。而第一次参加奥运会的全红婵仅有14岁,便一跳成名天下知,并迅速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

全红婵夺冠

当时蜗牛纳就觉得,小红婵肯定要火。

事实上,她确实火了,从之前与全红婵相关的热搜:“全红婵决赛三跳满分”“全红婵跳水10米台夺金”“全红婵水花几乎看不见”“全红婵父亲称不收房产现金捐赠”等话题来看,关于她的每一条新闻和视频点击量都很高。相信已经有不少广告商等着小红婵在结束隔离之后,接下他们的代言。

关于全红婵的热搜

这就是奥运冠军的热度,如果提供一些产品、服务的企业兑现承诺,只要不过分且非常正能量的,我们都很乐见其成。不过,若是有一群乌合之众蹭全红婵的热度,是不是应该管管呢?

虽然目前在商标圈中没有看到有人申请注册“全红婵”商标,但网友们给全红婵的爱称——“杏哥”已经被抢注为商标。

而且,这家公司在申请注册“杏哥”商标后,还特意发布了一则声明称:已于今日将网友送给全红婵的爱称“杏哥”,通过阿里云进行了部分类别商标的抢注操作。在此,特向全红婵和全体网友承诺,如上述“杏哥”商标能顺利注册,届时,“杏哥”商标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将无偿转让给全红婵或其指定的机构,我方绝不做任何商业性质的利用。

抢注“杏哥”商标的公司声明

据了解,“杏哥”的这个称呼源于一次采访,当时有记者问她:“你的性格是什么样?”没想到自小在湛江农村长大,普通话都说不好的小姑娘没有听清楚,愣了一下反问:“杏哥是谁?”于是,广大网友便称全红婵为“杏哥”。

这家公司抢注了“杏哥”商标还广而告之,还称注册成功了会无偿转让。这操作看起来真像是在以保护全红婵的关联商标为由,宣传自家公司……

近年来,蹭奥运明星热度的操作不少见,不仅仅是姓名,就连其相关绰号、流行语、谐音梗等都会被迅速抢注商标。例如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夺冠后,与其相关的“飞人刘翔”、“刘翔跨越”等商标被多家公司及自然人申请注册,国际分类涉及服装鞋帽、健身器材、珠宝钟表等;在NBA明星林书豪刮起“旋风”的同时,他的名字也被多家公司抢注,而早在1997年,“林丹”商标被一家四川公司注册到猪饲料类别。

甚至连外国的奥运明星也没幸免,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获得100米男子短跑冠军的博尔特,他的汉译名也被抢注为商标了。当时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一口气抢注了5件“博尔特”商标。同样在北京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游泳冠军菲尔普斯,其名字就被注册成多件的衣服、鞋子等类别商标。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恶意抢注商标的问题,也为了营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做这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完善法规。《商标法》第四次修订专门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将打击恶意囤积商标申请的关口前移到审查阶段,并贯穿整个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中。
二是准确进行识别。通过设置商标审查指引词库,综合人工判断,在审查中准确识别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三是开展分类处置。对于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比如恶意抢注“雷神山”“清澈的爱”等商标的行为,予以快速驳回并曝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受到全社会的声讨。2018年至2020年,我们累计驳回了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注册申请超过了15万件。
四是组织专项打击。在去年的“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约谈了2950家代理机构。上个月,我局启动了集中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项行动,推动各地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全面形成高压震慑。

另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也不知道现在是不是已经有公司抢注“全红婵”商标了,蜗牛纳希望国知局直接驳回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要让奥运健儿的姓名在被抢注为商标后导致过度商业化利用,进而对奥林匹克精神造成损害。

商标圈的抢注乱象要遏制,视频平台的乱拍也该好好管一下了。是的 ,就算有企业、个体户不打算抢注商标,只想“采访”奥运冠军和其家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哦!

应该已经有不少网友知道了,全红婵的家已经变成了“网红”打卡景点。有的人守在门口一边直播一边带货,有的人对着镜头计划着怎么摘走冠军家的波罗蜜,还有的人冒雨在全红婵家外各种拍摄直播讲解全红婵家人的现状。更有甚者还精心策划“全红婵主动暗示自己为其画画”的短视频并获赞200多万,直到网友提出质疑才出来承认是自导自演。

全红婵老家成网红打卡地

上述种种行为,侵犯了全红婵和其家人的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另外,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授权使用全红婵或其家人的姓名、肖像对产品进行宣传属于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对全红婵家庭的相关报道断章取义、虚构事实博取关注,属于侵害名誉权;擅自公开全红婵及其家人的行踪信息属于侵害个人信息。

视频平台同样要负其相关责任,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如违反该条法规,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依据职责,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最后引用央媒对此事报道中的一句话:“不要让对于流量的追逐和网络上的饭圈现象与行为污染了全红婵,毕竟14岁的她是中国跳水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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